美签代办:美国移民局公布最新EB1A杰出人才评定标准

美签代办:美国移民法中对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表述非常简单,十条标准符合三条即可,具体可以看详细解读美国杰出人才绿卡eb1a签证,对杰出人才移民申请人的要求:

一、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非凡的能力,在国际或国内得到持续的赞誉,其成就得到足够的书面证据支持。“持续”的赞誉是容易被忽视的要求,要求赞誉必须能够保持。也就是说偶发性的,不可复制的赞誉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进入美国后会继续在原专业领域工作。

这是很容易被忽视的点。例如,申请人在国内或国际上的持续赞誉是基于他或她作为运动员的能力,但申请人意图是来美国并被聘为体育教练或经理。运动员和教练依赖于不同的技能,通常不在同一专业领域。虽然,许多杰出的运动员后来成为了杰出的教练。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作为一名运动员获得了国内或国际赞誉,并在国家层面的教练或管理领域保持了这种赞誉,移民官可以将全部证据视为建立了一种持续赞誉和非凡能力的整体模式,从而使移民局可以得出结论,教练在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内。我的建议是申请人的赴美计划不要转行,以免节外生枝。

三、申请人移民将使美国获益。这一点没有具体的要求,建议可以参考EB2国家利益豁免NIW。

十条标准具体要求:

一、国家级或者国际级的奖项

首先奖项或者奖品是申请人本人获取,而不是雇主获取,这一点影响还是非常大。

其次该奖项是为了表彰申请人的卓越表现,并不要求是诺奖级。合格的奖项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知名机构或知名专业协会的某些奖项;

部分博士学位论文奖;

某些用于表彰在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会议上所作陈述的奖项。

二、专业协会会员

申请人必须证明,要成为协会的成员,要在分类的领域取得杰出成就。举个可能的例子,工程和技术专业人员在国际组织中的一般成员资格可能不符合要求。然而,如果同一组织的同行级别部分要求被提名者具有的成就,例如,对工程、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或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由专家理事会和当前的同行委员会对同行的提名进行评估,则该资格是符合要求的。

单纯因为以下条件获得的会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在特定领域的教育水平或经验;支付费用或订阅协会出版物;和在某些职业中工作的强制性或其他要求,如演员的工会成员。

三、媒体报道

必须是专业媒体或主流媒体对申请人专业领域工作的报道。此类证据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

合格的媒体报道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专业或主流印刷出版物(报纸文章、通俗和学术杂志文章、书籍、课本或类似出版物);在线出版物;音频或者视频报道。媒体报道应该是关于个人的,与个人在该领域的工作相关,而不仅仅是关于其雇主和雇主的工作或另一个组织和该组织的工作。为销售该人的产品或推广该人的服务而创建的营销材料通常不被认为是关于该人的出版物(也就是软文不行)。

四、担任专业杂志编委、审稿人、裁判、项目评审

申请人必须证明不仅被邀请评判他人的工作,而且实际上参与了同一专业领域或联合专业领域对他人工作的评判。

五、原创性的科学、艺术、技术等领域的贡献或商业上的成就:

首先申请人应该在专业领域做出原创性贡献,其次,该贡献必须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证明材料包括:关于原始作品的证明、信函和宣誓书;证明被引用的材料;衍生的专利或许可或作品的商业用途的证据。

六、在学术期刊等发表学术文章

在专业出版物、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本领域学术文章。

按照学术界的定义,学术论文通常由专业领域的其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一般来说,它应该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且可以包括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的概念的插图。

学术文章作者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相关同行评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家或国际承认的会议上发表的会议报告。

七、艺术作品公开表演或展览

展出作品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作品,展示作品的场所(虚拟场所或其他场所)必须是艺术展览或展示场所。

注意:在线展示也是符合要求的

八、享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或重要角色

领导或重要角色包括但不限于:

杰出学术部门或项目的高级教员或高级研究职位;

卓越的非学术机构或公司的高级研究职位;

获得基于业绩的政府奖励的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负责人或指定调查员,例如学术研究或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补助;

杰出组织内关键委员会成员;

知名初创企业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或知识产权的贡献者;

机构或公司的杰出组织或杰出部门的领导或关键角色。

九、与该领域的其他人相比,获得了高额薪酬或其他相当高的服务报酬

证明薪酬较高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纳税申报表、薪酬报表或其他证明过去薪酬或服务报酬的证据;

合同、工作邀请函或其他证明预期薪酬或服务报酬的证据;

个人领域的比较薪酬或薪酬数据,如地理或职位合适的薪酬调查。

十、表演艺术在商业上的成功,如票房收入或唱片、盒式磁带、光盘或视频销售

这个标准专注于销量和票房收入,以此作为衡量个人在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标准。因此,仅仅是一个人已经录制和发行了音乐作品或在戏剧、电影或电视作品中进行了表演,就其本身而言,不足以满足这一标准。证据必须表明,相对于参与表演的其他人,销售数量和票房收入能反映此人在商业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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