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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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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绿卡人士离境超过一年时间会被认定为放弃了绿卡身份,绿卡会失效,无法在入关时作为有效入境证件使用。然而,由于美国驻中国各领馆尚未完全恢复工作,以及SB-1签证本身的复杂性和其长达数月的审理过程,使得现实情况下想要在短时间内顺利获得SB-1签证并不容易。那么,在没有有效回美证和SB-1签证的情况下,绿卡人士想要尽快回美,还有其他办法吗?答案是肯定的,什么有效证件都没有,还可以选择直接持表面有效的绿卡登机回美,并在入境口岸提交I-193表格,向海关人员(CBP)申请签证豁免。
问题:大鹤您好!什么是I-193表格?美国签证找大鹤解答:Form I-193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护照和/或签证豁免申请表,是CBP用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8 CFR 211.1(b)(3)或212.1(g)下入境证件/签证豁免条件的表格。其中, 211.1(b)(3)规定,暂时离开美国、且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返美居民,在有合理的理由(good cause)的情况下,即使不持有有效移民签证、绿卡、或回美证,也可酌情获得签证豁免,被允许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 212.1(g)则规定了在不可预期的紧急情况下酌情豁免非移民人士入境证件、签证的情况,我们在此文中不做详表。
I-193 Waiver适用及不适用情形
1、10年永久绿卡未过期,离境超过一年,没有回美证,没有SB-1签证,可以直接登机,来到美国入境口岸申请I-193。
2、CBP在其Carrier Information Guide中规定,10年期永久绿卡过期,可能可以直接登机回美,请先与航空公司确认。
Carrier Information Guide United States Document Requirements for Travel February 2019
成功搭机到达入境口岸后:
1) 离境未超过一年者,可持过期绿卡寻求入境。
2) 离境超过一年者,需要申请I-193 Waiver。
3. 2年期临时绿卡过期,I-797 转正收据延期过期,ADIT章(I-551章)过期,但离境不超过一年,不能直接登机回美,需要在境外使领馆申请I-131A登机纸。
4. 同样是上述3.情况,如离境超过一年,则无法申请登机纸,需要在中国申请SB-1返美签证,或尝试持有效加拿大、墨西哥签证,搭机赴墨、加,再从陆路前往美国边境,申请I-193。
如何申请?
I-193表格通常可以在入关时直接向CBP提交,该表格申请费为$585。
审批标准:
海关手册中关于返美绿卡人士证件豁免的审理流程可见:
CBP Inspector’s Field Manual Part V Chapter 17.5
对于寻求入境但不持有有效证件的返美永久居民,海关官员在批准I-193豁免前,需要先确认返美人士是否了放弃其绿卡身份。虽然在此问题上CBP官员拥有自主裁量权,但可以肯定的是,离境时间长短决不是判断放弃绿卡与否的唯一考量因素,在Matter of Muller, 16 I&N Dec. 637 (BIA 1978) 中,BIA认为在考查外国人是否放弃LPR身份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离开美国的时长;家庭关系所处国家;财产所处国家;工作所处国家;实际住所的地点;以及其意图实际住所的地点和出国旅行的时长。在Matter of Kane, 15 I&N Dec. 258 (BIA 1975) 一案中, BIA认为应当评估LPR的主观意图,以确定其海外旅行的临时性 (temporary visit abroad)
如何定义temporary visit abroad呢?在Chairez-Ramirez v. INS, 792 F.2d 932 (9th Cir. 1986) 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对 “临时的海外访问” 这一概念做出了定义:如果在一次旅行开始时,该旅行有在短期内终止的合理的可能性,并且该外国人在其整个海外旅行期间都保持着“连续不断的返美意图”,则可认为这是一次临时性的出国旅行。也就是说,只要外国人在整个旅行期间都保持着连续,不间断的返美意图,就不能仅因为离境的时间过长,认定其放弃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
那么我们如何去证明连续、不断的返美意图呢?在Matter of Huang, 19 I&N Dec. 749 (BIA 1988) 中, BIA解释道,在判断外国人是否放弃LPR身份时,仅确认外国人有保持绿卡身份的意图是不够的,还需要确定其是否做出了与该意图相符的实际行动。也就是说,连续不断的返美意图必须要用实际行动和证据来支持。在Ahmed v. Ashcroft, 286 F.3d 611 (2d Cir. 2002) 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虽然该外国人从未主观放弃LPR身份,但仅凭这点并不能排除其实际上已经放弃了绿卡身份的事实,原因是他已在国外停留九年且并无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试图返美的实际行动。可见尝试返美的时间点和实际行动也十分重要,长时间的拖延或毫无实际行动会对是否放弃绿卡身份的判定带来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在直接登机返美时,绿卡持有人必须尽一切可能提供其并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证明,这类文件包括在美国境内的家人、财产、工作等证明。此外,绿卡人士还应该证明其拥有连续的,从未间断的返美意图和尝试返美的实际行动,比如在疫情期间预订返美机票但遭取消的证明,或者确实采取了其他具体行动准备动身返美,却不得不因为合理原因无法成行等,这些证明材料很可能在寻求入境时帮助CBP做出正面的判定。律师提醒大家,虽然疫情原因导致回美延迟确有其合理性和不可控性,但绿卡持有人如果在旅行限制放宽或解除后继续长时间滞留海外,没有展现及时回美的主观意图和行动,则依然很有可能被判定放弃了永久居留权。
I-193签证豁免与SB-1返美签证比较
1. DOS与CBP依据的法规不同:获得SB-1签证相对较难的一个原因是,DOS根据22 C.F.R. § 42.22(a)(3) 来认定外国人是否拥有Returning Resident Status, 即:如果在国外逗留时间过长,则必须是由外国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是由外国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相比之下,美国海关边防总署可能采用更为宽容的规则,即:临时离开美国、且未放弃永久居民身份的返美居民,在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强调完全由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即使不持有有效移民签证、绿卡、或回美证,也可酌情获得签证豁免。
2. 被拒风险:在入境口岸提交I-193表格,可能面临的结果有:
1)批准申请,豁免签证,在护照上盖章211(b), 允许以移民身份入境;
2)不批准申请,自愿填写I-407主动放弃绿卡身份,这种情况下CBP可能豁免您的非移民签证,允许您以非移民身份入境。如果您仍符合绿卡申请条件,该记录不会影响您日后再次提出绿卡申请;
3)申请被否决,不愿主动放弃绿卡,会收到NTA移民法庭出庭通知,进入驱逐程序,期间将面临被强制扣留或遣送回墨、加(如从墨、加通过陆路寻求入境)等待开庭,但您可以在移民法庭上挑战CBP的决定,重新提出豁免申请,由法庭定夺。
相比之下,持有效SB-1签证寻求入境虽然同样可能遭CBP拒绝,但不确定性相对较小。
3. 时间:SB-1签证申请可能需要好几个月、甚至更长的审理时间。而I-193一旦通过,申请人将即刻被准许以绿卡人士身份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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