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遣高管到美国,L-1A签证
C先生是中国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在中国公司连续工作三年。今年美国子公司需要拓展美国地区的业务,想调派C先生前往美国子公司工作。C先生很困惑,不知道其是否符合L-1A签证的申请要求。大家好!我是美国签证找大鹤,今天重点讨论:L-1签证的性质,L-1A对公司的要求,L-1A对雇员的要求,L-1A获批后的有效期,新成立公司与已成立公司在提交材料上的区别。
一、L-1签证的概念
L-1签证就是我们常说的“跨国公司签证”或“高管签证”。作为短期非移民的工作签证,L-1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其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到位于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
C先生的情况属于高级经理或高级主管人员(managerial or executive positions),适用于L-1A签证。在L-1A签证申请中,C先生的雇主(跨国公司)是申请人,外籍员工C先生则是受益人。而另一种L-1B签证,则适用于核心技术人员 (positions requiring specialized knowledge)。本文着重讨论最常见的L-1A签证,也就是俗称的“高管签证”。
二、L-1A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首先,移民法规对美国公司有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的要求:1)对经营场所的要求,并非指美国公司仅仅有意向租下某个办公场地,而是指公司必须已租下或买下合适的办公场地。2)该正常运营的美国公司必须要提供服务。
其次,美国公司和派遣高管的外国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公司关系主要分为3大类:
母公司与子公司(Parent and Subsidiary)
分公司 (Branch)
关联公司(Affiliates)
第一类:母公司与子公司(Parent and Subsidiary)
以下3种情况任一,均符合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要求:
(1)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股权,且同时拥有子公司控制权
举例: A公司有两个股东,B公司和C公司,分别占有70%和30%的股份所有权。根据A公司章程,公司的重大决议只需要50%以上的股权持有人同意即可。本例子中,B作为母公司,拥有A一半以上的股权,且拥有A的控制权。因此A与B的关系符合L-1签证的要求。
(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50%的股权,且和拥有另外50%股权的实体具有同等否决权
举例:K是一家合资公司。股东A和B分别为K公司注资了50万且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分享与承担合资公司的利润、支出、风险、及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本例子中,A与B各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权,且拥有着同等否决权。因此K公司与A、B的关系均符合L-1签证的要求。
(3)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到一半的股权,但是拥有实际控制权
举例:S公司的股东A公司只占S公司49%的股份。但是,A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控制等方式,掌握着S公司的投票表决权和经营控制权。因此本例中,S公司与A公司的关系,符合L-1签证的要求。
第二类:分公司 (Branch)
分公司指,同一家公司在不同地点的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举例:J公司总部在美国。在中国设有办公室/分支机构Q。因为Q是J公司的分公司(Branch),因此在Q任职的管理人员可通过L-1A签证,被派遣到美国总部J公司工作。
第三类:关联公司 (Affiliates)
以下2种情况任一,均符合关联公司的标准:
(1) 当两公司均由同一母公司或同一个人拥有和控制时,两家公司都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彼此互为关联公司。
举例:Z既占有K公司80%的股份也占有Y公司60%的股份。Z对K、Y都有控制权。因此本例中,K公司与Y公司互为关联公司。符合L-1签证办理的要求。
(2) 两家由同一组投资人拥有、并控制的法律实体,当此组投资人在两家法律实体的注资比例基本相同时,此两家公司互为关联公司。
举例:中国公司A的三位股东为c1/c2/c3, 其对A的占股为35%/35%/39%。美国公司B的三位股东也是c1/c2/c3, 且其对B的占股同样也为35%/35%/39%。此种情况下,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互为关联公司。
三、L-1A签证对外派雇员(高管人员和高级经理)的要求
外派雇员必须同时满足下面2个要求:
(1) 外派雇员必须在签证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有连续一年在外国公司担任高管或高级经理的经历
这一年的连续经历必须为全职(full-time)经历,且不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的时间。
高管职位(executive)工作经历必须符合要求(having the ability to make decisions of wide latitude without much oversight),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CEO/CFO/COO等。
高级经理(manager)职位的定义,则更为复杂,没有一刀切的答案。移民与国籍法Section 101(a)(44)和针对身份及其延长的特殊法规8 CFR 214.2(l)(1)(ii)中规定,高级经理职位指有能力监管与控制其他职业雇员的,或有能力管理一整个下属组织或部门的职位。
(2) 外派雇员被外派到美国后,也需继续担任高管或高级经理职位。拿C先生举例,则其不仅需要在中国公司时担任高管/高级经理,其持有L-1签证外派到美国后也需担任高管/高级经理职位。
注意:对于新设立的运行不到一年的美国公司,需要利用公司的商业计划书来证明外派雇员计划担任的高管/高级经理身份。而对于已经运行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则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仔细分析公司的运营情况和人员结构来判断,如何证明外派雇员所需担任的高管/高级经理。
四、L-1A签证的有效期
L-1A签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首次签发的L-1A签证有效期通常是三年。对于新成立不到一年或拟成立的美国公司,L-1A签证首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申请人(公司)可提出延期申请,而L-1A高管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七年。最长有效期到期后,L-1A签证持有者必须离开美国至少一年以后,才可以再次重新申请新的L-1A。
五、新公司和现存公司在材料要求上的不同
针对在美成立不到一年的新公司:
(1) 因为是新公司,无需证明外派雇员职位是否存在。但需要提供办公室的租约或买卖合同,以证明办公地点已经有了保障;
(2) 需要证明新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员工的报酬;
(3) 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如实阐明新公司目前所处的位置、发展目标及为实现目标所制定的计划,以表明在未来一年中,公司的业务会发展到需要一位符合L-1A签证要求的高管/高级经理。
针对在美现存超过一年的公司:
移民局虽然看中海外公司的经济实力,其更看重的是在美公司的已有规模与未来发展。如果在美公司没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则比较难以说服移民局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派过来的外国高管/高级经理来承担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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