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顺利申请美国EB-2/EB-3职业绿卡?美国签证办理公司机构推荐阅读:如何找到合适律师和雇主?虽然EB-1A“杰出人才“和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火热至极,EB-2/EB-3职业绿卡申请人在各类移民类别中仍是主力军,适合还未具备杰出能力但在美国有工作offer的人。它的申请流程复杂,需要移民律师与雇主、雇员的高度配合才能保证雇员顺利的拿到绿卡。我是大鹤,因为我的全名最后一个字是“鹤”,所以在2005年的时候取了这个网名——【美国签证找大鹤】,这个网名伴随了我很多年,我有很多真实案例。其实,申请美国签证最可怕的可能不是遭遇拒签,而是那种稀里糊涂拿到美国签证,但是入境美国遭遇移民局遣返的,这种损失十万人民币也无法挽回。如果你想申请美国签证避免遭遇拒签,或者避免遣返风险,非常有必要听美国签证找的全方位策划,一对一美签出签方案。美国签证找大鹤,微信号:usadahe是我用了很多年的微,如果你需要美签代办可加上。下面大鹤带大家了解律师、雇主、雇员在申请过程中的角色和协作机制。
EB-2/EB-3职业绿卡分为三步走:1. PERM劳工证申请;2. I-140 雇主对雇员的绿卡申请;3. 雇员的I-485绿卡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申请。
其中,PERM劳工证申请和I-140 雇主对雇员的绿卡申请以雇主为主导,雇员除了提供他满足职位要求的个人文件,不得参与PERM与I-140的申请流程。但I-485或移民签证申请环节为雇员主导,主要审查雇员自身情况与背景,雇主只要确认该绿卡职位仍旧存在并有效即可。
一、PERM劳工证(美国劳工证)
这3个程序中,PERM劳工证的申请难度最大也最需要移民律师的策略指导。成功的拿到美国劳工证就意味着整个流程成功了一半。要求美国的劳工证的目地是什么?为了避免美国雇主雇佣外籍员工会对美国本地的员工造成就业威胁,移民法规定雇主在雇佣外籍员工前,必须测试当地的就业市场,保证美国雇主提供给外籍员工的职位,美国本地员工在同等的薪资条件下不能胜任,且提供给外籍员工的职位不会影响从事相似职位美国员工的薪资和雇佣条件。因此,PERM劳工证程序,由美国雇主和移民律师配合。
PERM劳工证程序的第一步是与劳工部申请现行工资标准(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让劳工部根据该职位信息,决定在工作地点的现行工资标准。劳工部决定现行工资标准需要对雇主提供的职位进行多方面评估,因此除了雇主提供职位描述和最低要求、雇员提供他学历和工作经历的文件以外,移民律师会对雇主提供的职位信息做现行工资标准预估和雇员背景情况的评估。如果工作内容复杂或招聘要求过高,会导致现行工资标准高于雇主所能支付的薪资范围。或者,雇主对职位的要求过高,雇员自身条件不能满足该要求,或有可预见的劳工部审计的可能。移民律师会给出职位信息的修改意见,使得职位既能让雇员胜任,避免劳工部审计,又能在雇主所能支付的薪资范畴内。
PERM劳工证程序的第二步是测试就业市场,进行广告招聘。如果招聘后证实没有适合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能胜任此职位,那么雇主才被允许向劳工部递交劳工证申请。招聘环节中,雇员本人是严格被排除在外的,不允许雇员参与任何招聘活动。专业职位的广告招聘包括硬性要求的招聘和选择性招聘。根据职位的性质,移民律师会帮助雇主选择适合的招聘方式,并对招聘和面试流程给与合规性指导,筛选应聘人员。如果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应聘者愿意接受该职位提供的薪资,PERM申请需要中止。
PERM劳工证程序的第三步是递交劳工证申请。只有在招聘结束后,没有美国本地员工满足职位要求或满足却不愿意接受的前提下,雇主才可以递交劳工证申请。劳工部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或定向审查的方式对劳工证进行审计(“audit”)。比如,涉及到外语要求或高于正常要求的职位,属于定向审查的范围。被劳工部audit也不必惊慌,移民律师会指导雇主准备和回复audit。
美国签证找大鹤需要重点强调的是,PERM费用,包括律师费,广告费,均必须由雇主支付。以任何形式让雇员承担费用 – 扣雇员薪资、让雇员报销,都是法律禁止的。
二、I-140 雇主对雇员的绿卡申请
劳工证批准后的180天内,雇主必须为雇员向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超过180天未递交I-140申请,则劳工证作废需要重新PERM流程。I-140申请也是雇主与移民律师的配合。由于劳工证获批,雇员的胜任资格已经初步确认,I-140申请中的重要审查方面为确认雇主对于雇员薪资的支付能力。雇主的支付能力由它的净收入(net income) 或净资产( net assets)证明。如果雇主已经雇佣了雇员并支付了雇员绿卡职位所承诺的薪资,那么默认雇主拥有支付能力。
I-140申请的费用可以由雇员承担,包括I-140申请费,移民局的加急费,和I-140律师费。但不禁止雇主负担。
三、I-485绿卡身份调整/移民签证申请
中国大陆出生的雇员受EB-2/EB-3排期限制(除非配偶是不受排期限制的国家出生),在I-140批准后需要等到优先日(“priority date”)在排期表上current,即排期到后,才能在美国境内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或开始使领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申请移民签证。此阶段由移民律师和雇员配合,是雇员申请绿卡的最后一个步骤。美国雇主只需要保证提供给雇员的永久职位仍真实有效。
I-485或移民签证的申请费也可由雇员承担,但不禁止雇主负担。
通常I-485或移民签证申请阶段,除非雇员自身存在重大问题,比如,有过犯罪记录,有过逾期逗留,在未有工作许可时非法工作,身体健康问题等,否则拒签可能性很小。有的问题,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况下,不会影响绿卡身份的转换。I-485或移民签证获批后,雇员将成为美国永久居民,EB-2/EB-3职业绿卡申请流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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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 | Tags:EB2,EB3,职业绿卡 | 签证必读 | 查看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