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是一种适合跨国公司高管的移民方式,它的优点是: 没有EB5投资移民的高金额,长排期,甚至后期资金回笼的风险;又不像EB1A特殊人才移民需要国际奖项或极高个人成就的要求。EB1C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美国移民方案。
美国EB-1C移民有一个重要优势:无需证明劳工短缺,排期短,可快速获得绿卡。
EB1C移民申请中要向移民局(USCIS)证明的两个重点是:
一、美国雇主薪酬支付能力
根据美国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美国雇主和在国外的机构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该美国雇主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最重要的是,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
美国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的审查特别严格,为达到移民局对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国雇主起码需要符合下面三条标准之一:
a. 美国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b.美国雇主的净收入不得少于对受益人承诺工资;
c. 美国雇主实际雇佣了,而且已经在支付给受益人所承诺的工资;
二、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执行官, 层次明显比L1B中的特殊技术工人或一般劳工高。EB-1C对受益人中的管理能力和管理职责的要求表现在:
a.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级职位;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丶部门等;
b.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丶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c.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一线的前台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就视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2013/10/9 | Tags:EB1,高管移民 | 美国移民 | 美签大鹤:微信号:usad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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