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签代办:2023年9月12日,美国移民局发布有关EB-1/杰出人才绿卡申请的政策指南,新版政策指南提供了更高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将有助于申请人提交证明自身符合申请资格的适当证据。 在美国移民局先前发布的政策指南中,美国移民局仅仅概念化列举说明了每一条申请标准需要证明的内容。在此次更新的指南中,针对每一项标准移民局增加了更详细的解释和示例,描述了能够满足相关证据标准或符合可比证据资格的证据示例,以及评估此类证据的注意事项。
由于此前EB1法定标准的要求很模糊,对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的要求,每个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都不同,移民官对证明材料的审核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在2010年12月22日,美国移民局(USCIS)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Ninth Circuit)针对Kazarian案的判决发布了一个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移民官如何评估EB1A和EB1B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指导方针,即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Two-Step Analysis)。此后,移民局在审理EB1A,EB1B移民绿卡申请案时,一直采取这个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第一阶段评估: 个人卓越成就证据
在第一阶段评估时,移民官应该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为了满足EB-1A的法定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两类证明中的一种:要么申请人曾经获得过一次重大国际性知名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普利策奖);要么,申请人符合移民法C.F.R. § 204.5(h)(3)规定的十条标准中的三条。
在第一步中,申请人如果符合基本条件但缺乏国际性的大奖,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满足十项要求中的三项来获得杰出人才绿卡。
第二阶段评估: 最终整体评估
当移民官审核确认申请人已经满足第一步的要求后,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在进入第二阶段的审核中,移民局官员会开始逐一检视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结合全部证据与法律标准,综合审核来做出最终裁决。在第二阶段审查时,移民官通常是依照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并做出裁判。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在批准或拒绝EB-1A的申请上,移民局审核官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此次移民局发布的更新版政策指南使用较大篇幅对证明标准证据做了详细阐述,这将更大程度上统一移民局官员审理案件的裁判尺度,减少审核裁判标准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也为申请人提交怎样的证明支持材料提供了更透明的参考标准。
2008/9/19 | Tags: | 美国绿卡 | 美签大鹤:微信号:usad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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